7月26日,由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共同指导,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监督,由中国人民保险、中国人寿、泰康保险、中国太平洋保险、中国平安五家保险公司共同设计开发的、北京医保参保人专属的“北京普惠健康保”正式发布。每人每年保费195元,可享最高保额300万元保障。 【详情】
投保本产品时,本人的北京基本医保必须是在保状态;如果投保期内,北京基本医保恢复在保状态即可参保。 【详情】
第一步:使用浏览器打开北京市政务服务网 http://banshi.beijing.gov.cn/ 。第二步:在顶部菜单栏选择部门服务,找到市金融监管局并点击进入。第二步:在顶部菜单栏选择部门服务,找到市金融监管局并点击进入。第四步:在北京市统一身份认证平台登录,如未申请账号,可按引导完成注册后登录。第五步:登录后在事项申报中选择典当企业(分支机构)设立审批,选择设立典当行。第六步:填写相应信息后,点击下一步,提交审批业务。 【详情】
小额贷款公司设立所需的申请材料包括以下十一项:区监管部门初审意见;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申请书;筹建工作报告;经股东(大)会会议通过的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制度和组织机构图;拟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材料;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所有权文件或经营场所使用权文件;公安、消防部门对营业场所出具的安全、消防设施合格材料;律师对申报材料的合法合规性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详情可通过“首都之窗-部门服务-市金融监管局-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审批”路径网上查询,或拨打010-88011195电话咨询。 【详情】
交易场所业务范围变更审批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区金融工作部门意见; 2.关于交易场所变更事项的申请; 3.授权委托书; 4.拟变更基本情况表; 5.营业执照; 6.内部有权机构决议原件(针对具体变更事项); 7.最新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 承诺书。 【详情】
典当行设立所需的申请材料包括以下十三项:区金融监管部门区监管部门初审意见;关于典当行设立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及董监高人员聘任书;验资报告;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所有权文件或经营场所使用权文件;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典当企业拟任法定代表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监事、经理、财务负责人)的个人简历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拟设立典当企业材料、股东承诺书;法人股东情况,国有资产部门关于国有资本投资典当企业的承诺函,上市公司投资典当企业的承诺函;业务规则和制度,财务审计报告,股东基本情况介绍、出资能力结论,完税凭证,股东会决议,新设股东如为自然人还需提交无不良信用记录和自有资金出资的材料,营业执照;自然人股东情况。详情可通过“首都之窗-部门服务-市金融监管局-典当行设立审批”路径网上查询,或拨打010-88011195电话咨询。 【详情】
QFLP试点基金管理企业须满足下列条件: (一)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应为下列企业:金融企业(须经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机构批准从事相关金融业务,具备当地监管机构颁发的许可证明)或管理基金规模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基金管理企业。 (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或其股东运作规范,具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控制度,近三年内未受到司法机关和相关监管机构的处罚。 (三)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企业至少两名高级管理人员有三年以上从事股权投资或股权投资管理业务的经历,个人信用记录良好。 (四)存续经营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按照现行规定应到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需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 (五)试点联审成员单位要求的其他条件。 QFLP试点基金须满足下列条件: (一)单只基金规模原则上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可认缴一定比例的基金份额。 (二)试点联审成员单位要求的其他条件。 试点基金的合格有限合伙人须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风险承担能力的机构或个人,具有相关的投资经历。 (二)机构投资者需具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控制度,近三年内未受到所在国家、地区司法机关和相关监管机构的处罚;境外机构投资者净资产不低于500万美元等值货币,单笔投资金额不低于100万美元等值货币;境内机构投资者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单笔投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三)境内外个人投资者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且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或近三年年均收入不低于 50 万元人民币,单笔投资金额不低于 100 万元人民币。 (四)试点联审成员单位要求的其他条件。 【详情】
融资担保公司设立所需的申请材料包括以下十三项:区监管部门初审意见;关于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书;公司章程;股东基本情况材料;法人股东的资质材料;自然人股东资质材料;拟任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任职资格材料;可行性研究报告;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所有权文件或经营场所使用权文件;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承诺书;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拟实施的相关业务规范和风险控制相关内部管理制度。详情可通过“首都之窗-部门服务-市金融监管局-2.1融资担保公司设立审批”路径网上查询,或拨打010-88011195电话咨询。? 【详情】
地方金融组织下列事项应当经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一)合并、分立; (二)变更注册资本; (三)变更业务范围、营业区域等; (四)变更交易规则、交易品种; (五)变更持股5%以上的股东,变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设立分支机构。 地方金融组织对相关事项未按照规定报经审批的,由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或者其他审批文件。 【详情】
本市行政区域内地方金融组织及其监督管理,地方金融风险防范和处置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国家对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条例所称地方金融组织,是指国家授权由地方实施监督管理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地方交易场所以及国家授权地方监督管理的其他金融组织。 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地方金融业务活动的,适用本条例有关规定。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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